答: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為治理社會所采取的政權的組織形式,它是國家形式的一個重要方面。任何一個國家,不論是哪一個階級占統治地位,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權組織形式去組織自己的政權機關治理社會。
政體是實現國家權力的一種形式,是關于國家權力的歸屬以及基于國家權力的運用的需要而設置的相應國家機關,并在這些國家機關間進行權力配置的國家政治制度(組織形式)。國家權力的歸屬,特別是主權的歸屬問題是政體的重點。兩者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概念,政體側重體制,政權組織形式側重于機關。政體和國家性質二者是形式和內容的關系。內容是決定的因素,它對形式起著制約作用。但政體也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性,在一定條件下,必要的形式對內容有反作用。政體和政權組織形式要同決定它的國家性質相適應。如果沒有適當的政權組織形式,就無法集中統治階級的共同意志,確定并實施有利于統治階級的政策,達到維護統治階級利益、鞏固統治階級的目的。所以.任何統治階級都十分重視政權組織的建設,以便使本階級的統治目的通過適宜的政權組織形式得以實現。
就政權組織形式來講,階級本質不同的國家,都有與其本質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從歷史發展和現實的存在形式看,正是國家權力尤其是主權的歸屬,決定了政權組織形式的不同。從根本上說,政權組織形式決定于國家的階級本質,但影響政權組織形式的卻有多種因素,如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歷史文化傳統等等,因此階級本質相同的國家可以有不同的政權組織形式,階級本質不同的國家在政權組織方面也可以有某些相同或相似之處。也就是說,政權組織形式是為體現國家的階級本質服務的,但政權組織形式對國家本質又有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