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概念
(1)當事人能力指的是權利能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具有當事人能力,是抽象意義上的概念;而正當當事人,也叫當事人適格,是指在具體案件中,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是具體的概念。
(2)其他組織具有當事人能力,可以做當事人,但是如果執行中無力承擔責任,將由實際承擔責任的主體作為被執行人,如分支機構由設立其的法人作為被執行人;合伙企業以全體合伙人作為被執行人;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
(3)適格的當事人,原則上是發生爭議的法律關系(訴訟標的)的主體。但非法律關系主體可以做當事人的有: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死亡人的近親屬;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2、當事人死亡或終止
當事人死亡或終止后,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主體來參加訴訟,或作為被執行人,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
3、訴訟過程中,權利義務轉移的當事人處理
(1)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2)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
(3)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是否準許:
1)準許的,裁定變比較當事人。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2)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